(2012)佛南法行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劲雄机械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劲雄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行初字第167号原告佛山市劲雄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袁国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炎辉,佛山市劲雄机械有限公司的经理。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伍华南,佛山市南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陆佳,佛山市南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原告佛山市劲雄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0月26日受理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劲雄机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没有影响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规避法律、法规,符合申请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劲雄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劲雄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判长 吴 晓 岚审判员 刘晓霞人民陪审员陈艳芬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 婉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