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349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495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久东,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月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