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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349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495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久东,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月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