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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文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文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因本案于2012年8月21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诉(2012)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濛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酒后驾驶无牌照电动车从本县巨屿镇开往方前村,途经峃院线10KM+800M巨屿镇云江大道与大桥路十字交叉路口地段时,与何某驾驶的浙C×××××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潘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被告人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2.9mg/100ml血。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鉴定,被告人潘某驾驶的电动车属于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范畴。2012年8月21日,被告人潘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行为被文成县公安局罚款750元人民币。另查明,2012年8月21日,民警电话联系通知被告人潘某接受处罚,被告人潘某主动前往交通警察大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何某、吴某等人的证言;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温公物鉴(2012)2598号理化检验报告、文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文公交认字(2012)第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温汽学(2012)车检1564、1565号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户籍证明、酒精吹气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民警执勤报告、物品发还凭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潘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潘某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炜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