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庆艳诉姜月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艳,姜月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799号原告刘庆艳。被告姜月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艳与被告姜月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庆艳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公告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庆艳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