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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庆艳诉姜月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艳,姜月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799号原告刘庆艳。被告姜月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艳与被告姜月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庆艳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公告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庆艳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