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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义商重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赵玉明与曹祖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明,曹祖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商重字第9号原告赵玉明。委托代理人朱为孺,被告曹祖渊。委托代理人王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明与被告曹祖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明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锦忠审 判 员  毛 滨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