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上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饶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刑初字第74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某。199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8月14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杜恬君、书记员石珏、被告人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被告人饶某通过信用卡代办人员向位于本市上城区的中信银行杭州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了卡号为×××5543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并将该卡用于透支套现。透支后发卡行自2009年3月起,多次以电话、信函、短信等形式向其进行催收,被告人饶某在得知催讨消息后,通过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回避银行催讨。截止中信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2年8月10日立案时,该卡产生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5931元,被告人饶某均未予归还。2012年8月14日,被告人饶某在建德市臣柏商务酒店有限公司D09房间被抓获归案,并于同年8月23日、8月28日向中信银行归还全部透支金额。上述事实,被告人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证言、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款记录、还款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饶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经归还了全部欠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饶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