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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伍冬x与临桂县人民政府、临桂县国土资源局其他、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冬x,临桂县人民政府,临桂县国土资源局,梁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临行初字第14号原告伍冬x。委托代理人陈贵x,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桂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立华,县长。委托代理人秦立x,临桂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被告临桂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苏云爱,局长。委托代理人秦立x,临桂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第三人梁x。委托代理人周俊x,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伍冬x不服被告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以“起诉前经桂林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回复认为,本案是变更土地使用权证的界限问题,应向临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就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事项先行处理”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权益,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冬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冬x负担。审 判 长  廖伟文审 判 员  莫桂林人民陪审员  王林友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蒙玲燕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