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肥西执字第00763-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汤道广与安徽润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雷蕾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道广,安徽润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雷蕾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西执字第00763-1号申请执行人汤道广,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安徽润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徐明安,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市雷蕾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孔令硕,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市雷蕾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3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飞审 判 员  宋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殷 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