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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1376-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376-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郭长江,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鑫龙,董事长。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诉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4595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