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305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尧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尧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3058号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束亮。委托代理人:林永武。被告:钱尧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尧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杨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费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