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甬刑执字第477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黄显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显灵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4773号罪犯黄显灵。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了(2011)甬海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显灵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显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显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显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显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审 判 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