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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二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洛阳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洛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洛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二初字第460号原告洛阳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设,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银乐,系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元臣,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宋洛强,男。原告洛阳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洛强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洛阳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晨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海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