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民初字第365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邵研与中国银行大连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民初字第3654号原告邵研。被告中国银行大连分行。原告邵研诉被告中国银行大连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被告的名称应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并非原告起诉的“中国银行大连分行”,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有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磊磊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虹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