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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升祥与井吕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升祥,井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95号申请执行人:陈升祥(又名陈升强),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井吕勇,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陈升祥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井吕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付义务。本案被执行人井吕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升祥借款本金289400元,并承担285000元的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承担诉讼费、保全费12114元、执行费424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井吕勇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有工程款,并已冻结55万元,该款项待工程结算后才能予以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井吕勇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工程款结算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查志兵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大勇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公告井吕勇:本院执行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陈升祥与井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95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