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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司软金与王晋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王某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81号原告司某,男,1969年9月6日出生,布依族,河南省辉县市沙窑乡某村人。被告王某,男50岁,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诉被告王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于201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司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司某负担。审判长  姚卓征审判员  陈 锐审判员  武文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晓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