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横法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延某某与吴某某、魏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延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延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魏某某、冯某某(2012)横民初字第0050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吴某某偿还申请人延某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以20‰计,计息时间从2011年5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魏某某、冯某某负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930元。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李 春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荫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