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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开商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分社与叶小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分社,叶小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商初字第616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分社。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被告:叶小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分社诉被告叶小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分社在收到本院2012年11月13日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诗靖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