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2432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1月20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77年3月18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豆永周审 判 员 李建林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