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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2432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1月20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77年3月18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豆永周审 判 员  李建林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