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1134一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常云启、周翠荣、刘秀真、常居才与李超超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云启,周翠荣,刘秀真,常居才,李超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1134一1号申请执行人常云启。申请执行人周翠荣。申请执行人刘秀真。申请执行人常居才。被执行人李超超。本院执行常云启、周翠荣、刘秀真、常居才与李超超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超超正在服刑期间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刑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