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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执字第0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安徽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烈胜、六安市裕安区西河口乡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烈胜,六安市裕安区西河口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00215-1号申请人:安徽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吴允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烈胜,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西河口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烈胜及其妻陆廷银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杰敏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