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裕执字第0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安徽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烈胜、六安市裕安区西河口乡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烈胜,六安市裕安区西河口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00215-1号申请人:安徽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吴允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烈胜,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西河口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烈胜及其妻陆廷银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杰敏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