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阳法新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业俊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金时发工业(惠州)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业俊五金机电有限公司,金时发工业(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阳法新保字第16号申请人东莞市业俊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文卫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伟华,广东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时发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李良庆。申请人东莞市业俊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时发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金时发工业(惠州)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惠州市陈江支行帐号为81×××01的存款120000元。担保人叶伟华同意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其名下的位于惠州市花边北路9号新东方广场13G的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33.89平方米)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莞市业俊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金时发工业(惠州)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惠州市陈江支行帐号为81×××01的存款120000元。2、查封担保人叶伟华名下的位于惠州市花边北路9号新东方广场13G的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33.89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新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