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朱勇文与郑建富知识产权执行裁定书73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朱勇文,住广东省深圳市××街××号。被执行人郑建富,汉族,住福建省××市××号。申请执行人朱勇文与被执行人郑建富知识产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郑建富的财产(以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审 判 员 朱轶超代理审判员 尚彦卿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