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与丁正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丁正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5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代表人:娄国海。委托代理人:徐敬慧。委托代理人:徐斌宾。被告:丁正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诉被告丁正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