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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裘戎浩与楼亚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戎浩,楼亚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471号原告:裘戎浩,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慈溪市。被告:楼亚飞,女,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永浩诉被告楼亚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戎浩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裘戎浩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