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陈志新与陆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新,陆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1334号原告:陈志新。被告:陆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新诉被告陆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新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新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65元,减半收取2633元,保全费1845元,合计4478元,由原告陈志新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佳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