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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7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29。委托代理人潘汉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11。被告谭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1X。委托代理人梁力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身份证号码:×××0935。系珠海市××沙法律服务所职工。委托代理人唐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033。系珠海市××沙法律服务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