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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一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师丽军与师传顺、师荣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丽军,师传顺,师荣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一初字第01336号原告:师丽军,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师传顺,男,3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师荣喜,男,6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师丽军与被告师传顺、师荣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师丽军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丽军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师丽军减半负担。审判员  叶宏开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心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