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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昆山市元合力众模具有限公司与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市元合力众模具有限公司,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1号原告:昆山市元合力众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吴元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宜群,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秋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元合力众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元合力众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72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元合力众模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韦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72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昌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