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83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黎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