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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83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黎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