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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碶支行与舒科杰、董秘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碶支行,舒科杰,董秘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9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碶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5037609-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新碶黄山路218、220、222、224、226、228号。代表人:洪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坤,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军,该行职员。被告:舒科杰,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被告:董秘静,女,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碶支行与被告舒科杰、董秘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碶支行撤回对被告舒科杰、董秘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25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碶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方指挥审 判 员  李小玲人民陪审员  汪胜荣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冰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