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4号原告: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337478-2)。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猛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明,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五荣,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42425)。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神马岛。诉讼代表人:刘艳森,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该事务所系被告的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叶翩,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学军审 判 员 尚新华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顾旭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