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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刑初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开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21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开成,务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陈仕信,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开成犯抢劫罪,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开成及其辩护人陈仕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开成伙同杨某丙、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丁(均已判)经预谋,窜至本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889号门口,拦乘赵某驾驶的浙c×××××出租车,至潘岱街道锦福路附近时,被告人杨开成等人对被害人赵某实施殴打、威胁等手段,劫取现金人民币200余元、诺基亚手机1只后逃离现场。经估价,被劫手机价值计人民币488元。2011年7月18日,被告人杨开成到宜春市袁州区公安分局投案,同日被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杨开成经多次传唤均未到案,于2012年8月26日在江西省南昌火车站广场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开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传讯通知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开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开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陈仕信提出被告人杨开成没有参与预谋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杨开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开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二、被告人杨开成对本院(2012)温瑞刑初字第1334号判决书中所认定杨成应付的退赔款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福明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