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小华、施仁春与朱晋、宋玉兰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华,施仁春,朱晋,宋玉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刘小华。原告施仁春。被告朱晋。被告宋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华、施仁春与被告朱晋、宋玉兰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华、施仁春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小华、施仁春撤回起诉。审判员 汪洪宝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