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詹彬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律文书(稿纸)拟稿人马莹莹拟稿时间2012年11月21日案号(2012)深中法执字第429号承办人马莹莹合议庭成员尚彦卿朱轶超书记员徐薇合议庭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名审判长审核处领导意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575号被执行人詹彬文,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略,身份证号码X。詹彬文罚金一案,本院(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莹 莹审 判 员 朱 轶 超代理审判员 尚 彦 卿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薇(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