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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沂南商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董守军与沂南县苏村镇瞿家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守军,沂南县苏村镇瞿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沂南商初字第505号原告:董守军,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于建宏,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沂南县苏村镇瞿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桂波,村主任。原告董守军诉被告沂南县苏村镇瞿家庄村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于2012年08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守军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建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沂南县苏村镇瞿家庄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守军诉称:2010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房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董守军承建瞿家庄村的房屋,合同个约定所建房屋每平方米85元,分三次支付建房款,后双方确认建造房屋12幢,每幢237平方米,计款241740元,被告支付了218000元,剩余23740元,一直未支付,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付拖欠的建房款2374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沂南县苏村镇瞿家庄村委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房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董守军承建被告旧村改造工程中的房屋建设施工,建房款为每平方米85元,分三次支付建房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建设房屋12幢,每幢237平方米,共计建房款241740元,被告支付了218000元,尚欠23740元拖付至今。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告提供的合同及房屋住户证明及庭审调查认定,其有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建房款23740元,有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房屋住户证明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付,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沂南县苏村镇瞿家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守军建房款2374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沂南县苏村镇瞿家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玉栋审 判 员  王孝杰人民陪审员  郭富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