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37-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帝艾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南大江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彭界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帝艾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南大江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彭界隆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37-2号原告深圳市帝艾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村工业厂房10栋3层D3室,组织机构代码73307968-4。法定代表人刘晓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开宏,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大江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58号上河国际商业广场G3栋北座晨瑞酒店518室,组织机构代码56350066-6。法定代表人肖小红。被告彭界隆,男,汉族,1951年5月24日出生,住址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帝艾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89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6394.5元,保全费497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李敏通人民陪审员 谭文英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麟舒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