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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3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郝某某。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020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郝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郝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从2010年4月5日起至兑现完毕止),现被执行人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3400元,下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2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卜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