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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正毕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毕,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730号原告:张正毕。委托代理人:何正华,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62429-3)。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法定代表人:王荣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毕诉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柏水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毕撤回对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45元,依法减半收取1,67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