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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塘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赵霞静与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霞静,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塘民初字第745号原告赵霞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晓兵。被告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津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忠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霞静与被告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霞静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赵霞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霞静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萍萍人民陪审员  竺飞升人民陪审员  黄树贤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学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