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六安吉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圣桥等与安徽瑞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继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吉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圣桥,安徽瑞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继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2841号原告:六安吉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金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圣桥,经理。原告:陈圣桥,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安徽瑞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峰,经理。被告:管继成,汉族,住六安市城东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吉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圣桥与被告安徽瑞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继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吉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圣桥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吉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圣桥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吉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圣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60元,减半收取3830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由六安吉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圣桥负担。审判员 马开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