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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永商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陈建峰与陈琳、孔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峰,陈琳,孔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永商初字第2155号原告:陈建峰。被告:陈琳。被告:孔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峰与被告陈琳、孔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建峰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凌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凯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