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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阿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友刚与王彩亮、张忠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刚,王彩亮,张忠法,马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阿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张友刚。被告王彩亮。被告张忠法。被告马希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刚诉被告王彩亮、张忠法、马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