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阿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友刚与王彩亮、张忠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刚,王彩亮,张忠法,马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阿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张友刚。被告王彩亮。被告张忠法。被告马希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刚诉被告王彩亮、张忠法、马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