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范建荣申请执行刘铁道、刘继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建荣,刘铁道,刘继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594号申请执行人范建荣,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铁道,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继开,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范建荣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36160元,案件受理费795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492元,合计380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铁道、刘继开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但被执行人刘铁道、刘继开逾期仍未自觉履行,经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刘铁道、刘继开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范建荣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铁道、刘继开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59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