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民立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哈尔滨畅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畅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民立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畅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晟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京康宁三道街302栋2单元7层3号。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长青路**号人民公园东门水榭。负责人:吴晓彬,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畅晟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商初字第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畅晟公司上诉称,原告鼎盛公司与被告畅晟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已经生效,被告是否拖欠原告招商款应属债务纠纷,原告起诉被告,本案应为被告住所地管辖法院受理。请求将此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畅晟公司与被上诉人鼎盛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因履行之间的《招商合作合同》产生的纠纷,鼎盛公司诉求之债系双方《招商合作合同》之债。双方《招商合作合同》的履行地在张家口市××西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此,畅晟公司以本案属债务纠纷,请求移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