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民初字第0173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马某甲、马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173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马某甲,男,汉族。被告马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甲、马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胤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