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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219-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郑某某、郑某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郑某某,郑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219-2号申请人康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郑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郑某甲借款合同纠纷(2012)横民初字第00738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郑某某偿还申请人康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是,被执行人郑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3年11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郑某某的银行工资账户,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