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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柞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柞刑初字第00004号公诉机关柞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2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柞检刑诉字(2012)第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谷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窜至柞水县城迎春广场东北角,将跳广场舞的被害人党某某悬挂在景观树上的一女式钱包盗走,包内财物价值共计3005.53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党某某的陈述、搜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005.53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愿悔过自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3日19时许,被害人党某某到柞水县城迎春广场东北角跳广场舞时,将一红色女式钱包悬挂在附近一棵景观树上.跳舞结束后,党某某和亲友在景观树一旁说话。此时,在广场玩耍的被告人陈某某见跳舞的人已陆续回家,一钱包仍挂在树上,便让被告人王某某将钱包取下,二人发现无人寻找,随后将钱包盗走,包内财物价值共计3005.53元。次日下午二被告人被民警抓获,所盗赃物除一张购物卡被消费91.00元外,其余赃物被追缴后已发还失主。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党某某的陈述暨报案笔录证明,她在柞水县城迎春广场跳舞时,将一红色女式钱包挂在广场东北角的一棵景观树上。跳舞结束后,她和亲友在一边说话,后发现钱包不见了,拨打手机也已关机,便于次日上午报警。钱包内有现金2300元、天语牌手机一部、丰禾超市购物卡二张金额406.9元等物。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证明,案发中心现场的方位、概貌等情况。3、购物卡信息证明,二被告人持所盗购物卡到丰禾超市消费91元,并证明该购物卡金额为200元。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陈某某的租住屋内查获红色女式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300元、天语手机一部、丰禾超市购物卡一张等物并扣押。5、柞水县公安局返还物品清单证明,上述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党某某。6、体检表、诊断证明书证明,王某某实施犯罪时已经怀孕。7、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8、鉴定意见书证明,经柞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51.88元、皮包价值46.75元,共计人民币298.63元。9、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证明二被告人自侦查阶段起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在盗窃犯罪中相互勾结、相互配合,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盗窃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可不予区分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属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坦白罪行,且所盗赃物已追缴发还,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予以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13年1月24日止。)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刘惠春审判员  兰国华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