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朝朝与被邵红娃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朝,邵红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张朝朝,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被执行人邵红娃(曾用名邵宏),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申请执行人张朝朝与被执行人邵红娃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的(2012)高民一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朝朝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470元。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邵红娃于2012年11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朝朝347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高民一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其利执行员 罗 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