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俊来与倪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来,倪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初字第2300号原告张俊来。被告倪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来诉被告倪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通知原告依法交纳公告费公告送达,原告也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公告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俊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玉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