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1540-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任海荣与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八兴滩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八兴滩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海荣,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八兴滩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八兴滩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1540-2号申请执行人任海荣,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八兴滩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八兴滩村第一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海荣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八兴滩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八兴滩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海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19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桥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种 强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拥郃 搜索“”